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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险后 保险到底赔不赔

2019-06-26 09:57:00  来源: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编者按:

2019年以来,北京市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已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在保险理赔遭拒后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在已作出裁判的5个案件中,涉及快车4件、顺风车1件,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4件、支持车主诉讼请求1件。

虽然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的案件绝对数量不多,但对于私家车转为网约车后发生保险纠纷的处理规则,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各方主体均缺乏足够认识,一旦出现事故需要保险理赔,各方因认知不同导致法律纠纷的风险较高。

鉴于此,北京市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近日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及时总结该类案件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示公众规避风险。

从原来的“招手即停”到如今的“一键即来”,网约车已经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项。滴滴出行、首汽约车、曹操专车、美团打车……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6月,已有70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部分城市取得了经营许可,网约车发展正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但随着网约车平台数量一同增加的,还有与之相关的保险理赔纠纷。纠纷的关键集中在一点,即私家车变身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

一位出租车司机对《金融时报》记者说:“肯定不赔。我们运营车辆的保险跟私家车是不一样的,贵多了。”“我车上也没拉客人,我觉得这种时候出现交通事故必须赔。”一位快车司机表示。

赔,还是不赔?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用真实案例回答了种种疑问。

朱燕祥画

快车与顺风车裁判不同

第一个案例,保险公司未赔偿被保险人。

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黄某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共计两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其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在黄某投保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提示并合理说明,故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表示,《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查阅多家财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都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

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李某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就修车费用以及护栏损坏赔偿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及损害公路设施费用。

商业险与交强险责任不同

从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是否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被保险人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对于第一个案例,甘琳表示,虽然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但这无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并承接下一个订单。即使黄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进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项下拒赔。

编辑:QYLW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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